舉辦尾牙取得相關進項申報扣抵須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尾牙餐會,所支付之場地租金、餐費或是邀請藝人表演,支付予經紀公司之主持費或表演費等費用,均屬於「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至於尾牙員工抽獎品,係「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同法規定,亦不得申報扣抵;惟若該商品購入時非備供酬勞員工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者,則該項貨物在轉供抽獎時,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需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依稅法規定,除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憑證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外,如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及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等之進項稅額也是不得扣抵。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申報的進項憑證是否屬於上述之不得扣抵項目,如發現類此情事,請儘速於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遭受處罰。
(聯絡人:松山分局賴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603
發布單位:松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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