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捐贈貨物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營業人詢問,捐贈貨物給公益團體或以貨物酬勞員工、交際應酬,並無收取貨款情事,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故營業人如將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予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又依據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購進供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所以營業人購入供銷售之貨物,於購入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也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但為簡化作業,營業人如購入目的即係為了交際應酬、酬勞員工或捐贈使用,並以各相關科目列帳,且依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則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營業人按視為銷售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扣抵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避免因被查獲而受到處罰。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請多加運用,或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詢問。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江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300
發布單位:南港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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